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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次主權」論橫生枝節

還是想討論一下有關曾蔭權是否應該致電給菲律賓總統的問題。
香港人從來都是心情複雜的,在菲律賓事件上也一覽無遺。我們一方面希望香港能有更高更強的國際影響力,有更響亮的話語權,滿足香港人認為香港因為一國兩制而「應該」擁有的特殊的地位;但是另一方面,面對政府在處理事件上確實得當,贏得廣泛民意讚賞,很多人習慣了不罵政府不罵特首不行的心態——即使曾蔭權做得再好,也沒有理由讚賞他。
按理說,如果屬於上述的前者,曾蔭權的這個電話應該是贏得掌聲,而不是惹來質疑,甚至是「嘲笑」的,而如果是屬於後者,那麼,效果和評價也就自然應該倒過來看。


《基本法》已有明確界定


提出所謂的「次主權」概念的論者,同樣是支持和認同曾蔭權特首打電話的舉措,而且在言論中,還提出特區政府應該在這方面有更主動地爭取和表現,但也就同時扔下了一個「次主權」的爭議話題。算是一場小小罵,大大幫忙。
「次主權」的說法,不知出自何經何典,本來英雄莫問出處,就算是有人杜撰,也無傷大雅,反正說得通就可以了。問題是「次主權」說法一出,沒有把問題說通,反而為原來清楚不過的主權的概念和行使,增加了似是而非的混沌。而偏偏主權這個東西,在香港人來說,基於歷史情意結原因,卻又是最不熟悉和最不懂得的事情。
菲律賓事件,既是涉及中國主權外交的事情,更是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直接範圍內的事情。既然《基本法》已經清楚界定,並具有明確的說法和用辭,我們也就看不到還要再來一個「次主權」的概念。


要得中央授權方可處理


儘管《基本法》賦予特區政府可以單獨與世界各國和地區保持和發展關係,也可以依照《基本法》自行處理對外事務,但是我們留意到,《基本法》中,特別是第二章第十三條提到的特區對外事務,還是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授權,才得以「自行處理」的。
所以,特首曾蔭權給菲律賓總統的電話,其實也並非心血來潮,隨便拿起話筒來就打的,還是應該通過一定程序之後才成事。我們在這一點上可能覺得很複雜,但對素來只會謹慎過頭,而不會冒失行事的香港公務員來說,這應只是常識而已。
一切按規矩辦就是了,「次主權」便有點橫生枝節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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